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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印发《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关于印发《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新财法税〔2011〕40号
2011-09-15

关于印发《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索 引 号MB1620703/2020-01856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
发文机关新疆文化和旅游厅成文日期2011-09-15主题分类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

新财法税〔2011〕40号
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旅游局,各地州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旅游局:

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》(新政发〔2010〕116号)要求,自治区制定了《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 1、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

2、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

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

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旅游局

二○一一年八月十日

附件下载:

附件1: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.doc 附件2: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分类目录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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